时间: 2019-02-25 浏览量:1330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松林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其他党内有关法规,现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是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公司党委对理论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应把理论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五条学习的组织与职责:
1、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公司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
3、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4、党委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5、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同时党委工作部、党委办公室等机构人员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
发展史。
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
知识。
8、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森工集团的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9、事关公司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政策以及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10、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学习方式:
1、集中学习。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相结合、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相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观看录像等其他形式。集中学习研讨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学习时长为半天。
2、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3、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第八条学习要求:
1、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2、中心组成员应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3、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公司大兴学习之风。
4、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统一使用公司党委下发的学习记录本,以备调阅、考核。
第九条学习管理与考核:
1、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省、森工集团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森工集团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2、做好学习管理,建立健全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考勤、学习材料、学习笔记、讨论记录、中心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以及上级党组织的书面评价和有关文件等资料的档案管理。
3、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中,每个中心组成员要汇报和检查自己的学习情况。将理论学习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2、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可参照本制度开展学习活动。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