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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依据中共吉林森工集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组织实施。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组织部门对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随同年度生产经营指标一并考核,一并总结。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考核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负责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对象:
(一)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公司直属职能部门和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考核内容:
主要是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中央、省委和集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构健全,能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集团总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责任追究到位。
(四)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五)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精诚团结,干劲足。
(六)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完成得好,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第十条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一)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抓,工作成效明显。
(二)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三)坚持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四)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一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此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听取汇报。考核小组深入考核单位,听取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听取班子成员汇报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个别谈话。考核小组随机听取职工代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测评。发放《民主测评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测评,可结合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一并进行,测评率达90%以上为优秀,80%至89%为合格,79%(含79%)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考核小组综合上述考核情况,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的建议,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进行反馈。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由考核小组负责向班子一把手进行反馈;对班子一把手的问题,由公司纪委或组织部领导找其谈话,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通报情况。每次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领导人员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九条经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未达标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并按责任制规定,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5%的基础年薪。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在考核中不合格的,由公司纪委或组织部领导进行戒勉谈话,一年内不准提拔和重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在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对象有违纪问题,由公司纪委监察处立案检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公司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纪委和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七章考核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严密考核程序。考核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工作,坚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五条严格保密,遵守纪律。在规定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将考核结果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六条考核有关材料分别由纪委和组织部门保存,严防丢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同其他规定发生冲突,应以本细则为准。